摘要
在城镇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发债融资是大势所趋。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类别,我国还不具备发行一般责任类型债券的条件,但可以发展收入保障类型债券。对于各种“准”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则亟需明确认定标准和范围。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模式,我国应继续鼓励发展地方政府单独自行发债模式;也可以尝试更为市场化的专业机构代理发行模式;集合发债则暂时还不适合我国国情。为有效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除了继续执行目前的严禁“乱集资”规定之外,还需要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的财务和债务管理制度并适当减轻地方政府包办公共服务的压力。在制度设计中需要防范地方政府负债的道德风险,厘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和项目支出关系、担保关系;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的财务公开制度、政府问责制度等。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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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从-至) | 70-78 |
期刊 | 证券市场导报 |
期 | 1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4 |
关键词
- bonds
- govemance model
- local government
- offering model
- 债券
- 发行模式
- 地方政府
- 治理模式
成果物的来源
- PKU
- CSSCI